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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临县:一起车祸背后的离奇责任认定

时间:2025-03-17     【转载】   来自:四海瞭望 微信公众号

半年来,吕梁市临县清凉寺乡的郝永刚和家人,每天都在惶恐与不安的煎熬中度过。直到2025年3月4日,郝永刚一家人担心的结果终究还是变成了现实。

这天上午,郝永刚被临县交警队打电话叫到交警队后,就失去了自由。郝永刚的妻子当天下午也被电话叫到临县交警队后,才得知丈夫郝永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羁押到了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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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

郝永刚及家人在惶恐与不安中煎熬的这半年里,离郝永刚家不远的临县城庄乡,曹某某一家也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两个家庭的悲剧,源于一场车祸。



突发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2024年7月25日20时25分许,曹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省道218线(岢大线)141公里临县城庄镇城庄村冰星冷饮厂附近路段,与郝永刚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陕KD8003-晋K12T0挂号半挂车发生碰撞,曹某某场死亡。

事故发生路段呈南北走向,路面由沥青铺设,路面干燥,平直,夜间没有路灯照明。

郝永刚妻子称,事发当晚,郝永刚跑的是短途运输,郝永刚是从兴县康宁镇煤场拉了煤往临县发电厂运,事发时郝永刚处于完全正常行驶状态,视线里前方并无异样,突然一辆摩托车撞到了他驾驶的半挂车左侧,郝永刚紧踩刹车,但已经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了。

事故现场可见,摩托车与半挂车碰撞的位置是在挂车的左侧第二轴、第三轴轮胎部位,其它部位并无碰撞痕迹。

事故发生后,郝永刚设法找到了事发当晚事故发生前其它车辆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画面,发现对方骑着摩托车出了饮料厂厂门后左转逆行了一段,后面发生了什么,视频没记录到更多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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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前其他车辆行车记录仪拍下的画面


离奇的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画面和事故发生时的碰撞位置,郝永刚断定,摩托车是在逆行变道时,撞到半挂车左侧才发生不幸事故的。也就是说,摩托车是打算从路东侧驶向路西侧,在横穿马路过程中撞向他驾驶的大货车的。

然而,临县交警大队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郝永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死者曹某某,因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确保安全,被认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临县交警队认定郝永刚负主要责任的依据是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郝永刚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书显示:郝永刚所驾车辆转向系、制动系及后部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半挂车一、二、三轴同轴两侧轮胎胎面花纹均不相同,不符合相关规定;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为56km/h。

临县交警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四条规定,成为了郝永刚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成或者特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临县交警认定死者曹某某应负本起事故次要原因,也列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四条法律依据。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在看到临县交警队的事故认定结论时,郝永刚的头皮一下就炸了。作为一名老司机,郝永刚内心十分清楚,这一结论一旦坐实,意味着什么。郝永刚感到临县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非常之离谱。
郝永刚认为,自己驾驶的半挂车一、二、三轴同轴两侧轮胎胎面花纹虽然均不相同,但以此就断定自己驾驶的车辆系改装、拼装、改变车辆结构的结论未必过于牵强,而且,自己驾驶的半挂车轮胎花纹不同又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形成原因。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应是摩托车不打转向横穿马路才酿成事故悲剧的根本所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包括行为责任、因果关系、路权和安全原则,强调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关联,以及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临县交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办案,郝永刚坚持认为自己即使承担责任,自己理应属于无责方,要不最多也就是个次要责任。
于是,郝永刚收到临县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后,马上向吕梁市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
吕梁市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的复核结论认为,该事故证据不充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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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论
郝永刚在经历近两个月的焦虑等待后,2024年12月23日,临县交警大队二次作出认定,这次认定结论,与原来的认定内容一致,维持了原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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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
这个结论对郝永刚及其家人来说,简直又是当头一棍。万般无奈之下,郝永刚只好向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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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结论就连办案民警也不认可

律师了解详情后对临县交警队的事故认定结论提出了四点质疑:

其一,车辆的轮胎系易损易耗物品,哪里坏了哪里就近更换,多少年来约定俗成,如果仅以轮胎上的花纹不一致就认定郝永刚拼装、改装车辆结构,安全设施不全,那么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几乎无一不在违法,退一步讲,即便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但本案中,在制动、方向、灯光均符合标准的前提下,轮胎花纹不一致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实质性的因果关系,以此为由认定责任,牵强附会,犹如鸡蛋里挑骨头。

其二,夜间行车应降低行驶速度,法条有此规定,郝永刚在事发时的速度为56km/h,低于省道行驶60km至80km的限速,至于夜间行驶速度低到何种尺度为宜,法条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夜间行车应降低行驶速度只是个建议性法条,不具备强制性,况且郝永刚所驾车辆事发时的速度低于限速,已响应了法条本意,以此认定郝永刚“未按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法理不通。

其三,郝永刚在驾驶前、驾驶期间既没有饮酒、服用管制药品、麻醉品,身体正常,且从出发点到事发时仅开车驾驶了大约50公里,没有疲劳驾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驾驶之说从何而来?纯属无中生有。

其四,事发时,摩托车撞在挂车的左侧第二轴、第三轴轮胎部位,其它部位并无碰撞痕迹,倘若如事故认定书描述的摩托车“由路东侧驶到路西侧后行驶时”发生事故,那么,如果摩托车在前,挂车在后,两车同向行驶,事故的发生点要么是挂车追尾摩托车,要么是挂车右侧刮碰摩托车,从挂车左侧轮胎印痕、事故现场在公路中间等证据信息看,摩托车很显然是在横穿公路时撞到挂车左侧,故交警队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

综上,律师认为,摩托车驾驶人无证、无牌、逆行、未佩戴安全头盔、横穿公路只负次要责任,而郝永刚仅仅因为所驾车辆轮胎花纹不一致,且与事故毫无因果,却要负主要责任,明显有失公允。

那么,临县交警队这种离奇,甚至荒谬的事故认定书是怎么出炉的呢?

郝永刚随同律师从临县事故科科长,也是办案人员之一的李某处得知,李科长本人从情感上同情、理解郝永刚,在他们交警队针对此次事故的划分责任会议中,他个人意见是主张划定同等责任。在会议上,李科长不同意作出郝永刚负主要责任这样的认定,因为这和他的事故理念相冲突,和他的认知不是一回事。因此李科长还和领导发生了争吵,甚至还和领导翻了不只一次脸,但在参会人员里他的级别最低,没有办法,拗不过大队领导,但他要求将他个人主张观点记录在档。

律师还了解到,在临县交警队开会定论时,该案件另一位主办民警未有参会,事故认定书上的两名办案民警签字为电子印章,并非本人亲笔所写。

郝永刚被刑事拘留后,郝永刚的妻子紧急呼吁期盼上级主管部门能启动纠错程序,还郝永刚以公正对待。

郝永刚妻子表示,不管咋说,对方人已经不在了,令人同情,他们一家人也深感愧疚,但如果事故责任认定偏离了事故形成的本质,对他们家庭来说,不外乎也是一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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